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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書

本港所有私人土地均以政府租契批出。租契通常載有對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對土地上可能獲准豎設的構築物也訂有限制。在一般情況下,租契持有人必須遵從租契訂明的一切條款和條件。假如租契持有人有意在短暫期間內進行活動或豎設構築物,而不受租契條件所限,便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請求暫時放寬租契的限制。

一般而言,批出的豁免書可以分為兩類,其一是批予土地(例如放寬農地的用途限制,或准許在農地上豎設構築物),其二則批予建築物(例如容許在工業大廈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作為地主,如果批准豁免限制的申請,會要求租契持有人繳付費用,以適當反映土地或建築物在豁免限制期間內所增加的價值。此外,政府或會對土地或建築物的新用途,或獲准新建的構築物,相應施加額外條件。

申請豁免書

任何人士如有意提出豁免書申請,可參閱以下資訊:

有關工廈的豁免書申請,請參閱活化工廈專題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