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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惠補償及安置 - 簡介短片、小冊子及常見問題

發展局已於 2018 年 5 月公布措施,修訂為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住戶和業務經營者而設的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財委會) 已於 2018 年 7 月 18 日通過新措施下有關向受影響合資格寮屋住戶和業務經營者提供適用的特惠補償安排,政府亦已經落實新引入的安置安排。發展局亦於 2022 年 5 月 3 日公布優化政府收地清拆項目下為土地業權人及業務經營者提供的特惠補償 / 特惠津貼安排。財委會已於 2022 年 5 月 27 日通過實施有關優化措施。

一般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 可參考以下簡介短片及小冊子。

實施安排的彈性處理

為了秉持「以人為本」的精神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在不影響整體政策方向的情況下,政府會為受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住戶和業務經營者作出下列的彈性處理-

(a) 寮屋住戶或業務經營者於同一受影響範圍(即同一個將會作發展清拆的範圍內)連續佔用不同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地段(就戶外/露天業務營運者而言),可獲考慮計算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的連續居住/佔用的最少年期內;
(b) 對於已在 2018 年 5 月 10 日公布經優化的特惠補償及安置方案前已完成清拆前登記的發展計劃而言,我們會以較為寬鬆的方式評估受影響寮屋住戶和業務經營者的最少連續居住/佔用年期,不單計算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的連續居住/佔用年期,也會計及清拆前登記日期當日後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即公布優化特惠補償及安置方案日期)期間的連續居住/佔用年期,以決定他們是否符合特惠津貼及/或安置的資格;
(c) 對於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其後在政府實質進場清拆前被地段業主(或自稱為業主的人士)着令遷出已登記/持牌構築物的住戶,我們已設立酌情機制,允許這些住戶向地政總署署長基於恩恤理由申請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這些住戶仍然要符合特惠補償及安置方案下與其他居住在已登記寮屋/持牌構築物住戶相同的資格準則,並須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讓後者信納其被着令遷出並不是基於他們可控制的情況及他們並沒有因此而收取其他方式的補償/安置;以及
(d) 就長時間內分階段進行的新發展區或其他大型發展計劃,政府會考慮相關發展計劃的情況,從而容許受該等計劃較後期階段清拆影響的合資格住戶自願申請提早搬出和交還他們的寮屋構築物,以換取提早申請上樓及領取特惠津貼。此安排考慮到有受較後期階段清拆影響的住戶擔心需要在前期已開始進行建築的工地附近居住,以及分階段的清拆計劃會拆散原有社區。不過,基於實際考慮,政府會否接納申請及如何接納有關申請,必須視乎是否有條件(例如在原定限期前會否有安置單位)及因應緩急先後處理(例如政府會優先考慮較接近第一期的住戶申請)。

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