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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公契批核書及管理協議

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

政府在大部分新批土地契約中,均限制樓宇在建成前出售單位。然而,藉着「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方案」這個行政程序,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下稱「本處」)可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准許預售未建成單位。 發展商必須先證明發展項目已達致指定階段,而發展商亦具備足夠資金完成發展項目,並已遵從其他規定,本處才會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為了加強保障消費者,預售樓花同意書施加了多項發展商必須遵從的條件。不過,為了保障本身利益,買家應先全面了解發展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並且細閱相關的法律文件,然後才作決定。

發展項目在獲得入伙紙後,但由於一些技術上的理由(例如:發展項目內仍然存有一定程度未完成的工程),而引致發展商未能夠取得地政總署批出的滿意紙,發展商可向本處申請轉讓同意書。當符合施加的條件,本處會發出轉讓同意書。

按此閱覽預售樓花同意書及轉讓同意書的每月報告和每季報告及有關的新聞公報。

按此閱覽有關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通函

公契批核書

公契及管理協議(下稱「公契」)訂明並規管業權共有人之間以及業權共有人與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責任。此外,公契亦對發展項目的管理列明規定。大部分批地文件均要求發展商在出售樓宇單位前,必須先取得公契的批核書。 本處審批公契時,會確保公契沒有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4 章),以及遵從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通函第 79 號載述的公契指引及其任何修訂本(適用部分)的規定。

按此閱覽有關公契批核的通函。

按此參閱本處批出的預售樓花同意書、轉讓同意書及公契批核書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