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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港地

新九龍內地段第 6516 號和新九龍內地段第 6517 號住宅單位轉讓同意書的申請

   2013 年 3 月 19 日,地政總署公布「港人港地」措施適用於新九龍內地段第 6516 號和新九龍內地段第 6517 號(以下統稱「地段」)。地段的招標結果於 2013 年 6 月 5 日公布。 地段的賣地協議和賣地條件於 2013 年 6 月 28 日簽立,其後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地段賣地條件特別條件第 (16)(a) 條提述的同意書

2. 為實施「港人港地」措施,地段的賣地條件均包括特別條件第 (16)(a) 條,限制住宅單位(在賣地條件內所界定者)由賣地條件日期起計 30 年期限屆滿前(下稱「30 年期限」) 不得轉讓,但如事先取得地政總署署長(下稱「署長」)書面同意則除外。這期限將於 2043 年 6 月 27 日結束。

3. 2043 年 6 月 27 日或之前每次轉讓住宅單位,均須根據特別條件第 (16)(a) 條事先取得署長書面同意。署長有權同意或拒絕同意,並在同意的情況下, 附加任何條款和條件。根據特別條件第 (16)(a) 條申請同意書的詳情,載述如下。

 

發展商出售一手物業

4. 地段的發展商高龍發展有限公司,根據特別條件第 (16)(a) 條提出申請出售同意書,並根據特別條件第 (14) 條申請預售樓花同意書。準購買人應在簽立任何住宅單位的任何臨時買賣合約之前, 參考上述同意書的詳細條款。

二手市場常見的同意書

5. 視乎交易性質而定,通常有以下三類同意書:

  1. 出售同意書
  2. 按揭或押記同意書
  3. 分租或許可使用同意

主要規定

6. 以下各類同意書,一經發出,只適用於申請人本人,並受以下主要規定或條款規限:

  1. 出售同意書
    1. 每個住宅單位的購買人,必須是符合以下條件 1.a. 或 1.b. 的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
      1. 該人或該等人士中的每一人,必須是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 1A 條所界定並發出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下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的持有人;或
        1. 該等人士包括
          1. 最少一名,或多於一名是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下稱「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
          2. 一名或多於一名並非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人士(下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
        2. 該等人士均為近親註 1;以及
        3. 在本條件第 1.b.,兩名或多於兩名的人士如符合以下描述即屬近親:
          1. 如有兩名人士,其中一人是另一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註 2;或
          2. 如有多於兩名人士,每一人均是其餘每一其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
    2. 購買住宅單位的人士,必須只以本人/他們的名義購買,作為實益擁有人。
    3. 購買人在完成買賣和簽立轉讓契之前,禁止提名任何人接受買賣合約的權益,亦禁止轉售或轉移買賣合約的權益。
    4. 住宅單位的購買人,如購買人包括兩人或以上,則每名購買人,必須在署長規定的時間內,於所規定的表格上作出法定聲明,證明購買人符合上述條件 1 及 2 。法定聲明分為 表格 A(唯一╱所有購買人(均)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使用)、表格 B(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以及 表格 C(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署長有權不時修訂表格,此等表格可於部門網站下載。法定聲明須與該住宅單位的其他土地文件一併存放。 法定聲明的核證副本註 3須在署長所規定的時限內,向署長提交。
    5. 每個住宅單位的每份買賣合約和轉讓契,必須包含由《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2 條所界定的律師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
      1. 上述條件 1.a. 或 1.b.i.I. 所提述的每名人士,均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以及
      2. 該住宅單位的買賣合約或轉讓契(視乎情況而定)所指名的每名購買人,已按照署長根據特別條件第 (16)(a) 條發出的同意書所載述的條件,作出所規定的法定聲明, 而該(等)法定聲明已於成交日或之前與該住宅單位的其他土地文件一併存放。
  2. 按揭或押記同意書
    1. 每份按揭或押記文件,必須只是與指明機構訂立或簽訂。指明機構指《銀行業條例》第 2 條所界定的認可機構、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與認可機構合夥經營的按揭保險公司及財政司司長法團(下文各稱「指明機構」), 以及(只限於一手物業銷售和第二按揭或押記)發展商高龍發展有限公司。
    2. 住宅單位的每份按揭或押記(包括第二按揭或押記)文件,必須包含特定條文,訂明:
      1. 承按人或承押記人行使出售、租賃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住宅單位的權力時,必須遵從特別條件第 (16)(a) 條的規定;以及
      2. 除非住宅單位的轉讓契或轉移文件是與指明機構訂立或簽訂,否則承按人或承押記人不得轉讓或轉移,或協議轉讓或轉移,該單位的按揭或押記,或第二按揭或押記(視乎情況而定), 或該按揭、押記或第二按揭或押記(視乎情況而定)的任何利益。
  3. 分租或許可使用同意書
    1. 租賃或租契或使用許可年期(包括任何續期權利),合共不得超過五年。
    2. 租戶或獲許可使用人不得繳付任何土地補價、罰款、頂手費或類似款項。
    3. 租金或許可使用費不得預繳多於 12 個曆月。

申請同意書的時間安排

7. 住宅單位購買人如欲透過按揭貸款,籌措資金購買該單位,無須另行申請「買家按揭或押記同意書」。這項同意於向售賣人發出該住宅單位的出售同意書之內列明,並在購買人於成交及獲轉讓該住宅單位的業權時即時生效。


8. 在住宅單位成交後,即使該單位沒有需要即時分租或許可使用、出售或按揭或押記,單位業主仍可申請下列三種或其中任何一種常見的同意書:

  1. 業主分租或許可使用同意書;
  2. 業主出售同意書;以及
  3. 業主按揭或押記同意書。

申請同意書

9. 業主如申請分租或許可使用、出售或按揭或押記同意書,須向以下辦事處提出:

香港北⾓渣華道 333 號
北⾓政府合署 18 樓
地政總署
九龍法律諮詢及⽥⼟轉易處

如要提出申請,申請人:
  1. 須填寫和簽署特定申請表格,然後把妥為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格正本,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送交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2. 可選擇先把妥為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格,以可攜式文件格式(PDF),透過電郵送交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電郵地址:HKPHKP@landsd.gov.hk) (下稱「指定電郵地址」),然後在該電郵發送日期起計三個工作天內,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把申請表格正本送交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
  3. 須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1. 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向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提交該住宅單位最近一份轉讓契的核證副本註3,顯示申請人是該住宅單位的擁有人;以及
    2. 從土地註冊處取得該住宅單位最新的土地紀錄,顯示申請人是該住宅單位的擁有人,並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送交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或透過電郵發送到指定電郵地址。
假如申請人選擇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提交妥為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格,相關的證明文件須連同申請表格遞交。假如申請人選擇先透過電郵遞交PDF格式妥為填寫和簽署的申請表格,則證明文件須在該電郵發送日期起計三個工作天內遞交。

特別同意書

10. 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受「港人港地」措施規限的住宅單位,可能有確實需要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署長會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而任何發出的同意書,均須受署長可能施加的條款和條件規限。 一般而言,在因業主去世而合法受益人獲得允許書,或因離婚或分居而依據法庭命令把業權轉讓予配偶等情況下,如可出示可使署長信納的證明文件,署長會考慮同意書的申請,容許把業權轉移給一名或多於一名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任何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特別情況下取得正式同意書並持有住宅單位後,如在該 30 年期限內轉讓該住宅單位,須受同一「港人港地」措施規限。


11. 另有一些情況,住宅單位因按揭人失責而由管有承按人持有,或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如可出示可使署長信納的業權證明文件,署長會考慮有關出售或分租單位特別同意書的申請,而任何發出的同意書, 均須受同一「港人港地」措施規限。

12. 上文第 10 及 11 段所述的特別同意書,並無特定申請表格。申請此類特別同意書,應以信件形式,連同證明文件,向九龍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提出。

 

誰人可申請同意書

13. 申請特別條件第 (16)(a) 條提述的同意書,可由申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提出。

費用

14. 就個別住宅單位根據賣地條件的特別條件第 (16)(a) 條發出同意書,地政總署不會收取任何費用。

表格

15. 同意書申請表格和法定聲明表格,可於地政總署網站下載。

申請表格

  • 業主分租或許可使用/出售/按揭或押記申請表格

法定聲明

  • 表格 A註 4: 唯一/所有購買人(均)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使用
  • 表格 B註 4: 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
  • 表格 C註 4: 聯名購買人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時供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使用

查詢

16. 如有查詢,可致電 2231 5536。


地政總署
2023 年 12 月

 

註 :

  1. 就「近親」的涵義,地政總署沿用《印花稅條例》第 29AD 條所下的定義。
  2. 就「父母」、「配偶」、「子女」、「兄弟」或「姊妹」用詞的涵義,地政總署沿用印花稅署處理從價印花稅時給予的涵義。
  3. 經香港執業律師或⼟地註冊處處⻑核證的副本。
  4. 本網站提供表格A、表格B及表格C的中文譯本作參考,如欲參閱,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