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內容

建築規約

「建築規約」一般載於新批或修訂契約(包括賣地條件、批地條件、換地條件等)中,要求地段業權人必須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契約條件所訂明的地段發展項目。 為履行「建築規約」,地段業權人必須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完成該發展項目,以及取得由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佔用許可證。 倘若地段業權人預期不能在「建築規約」期限內建成契約條件所訂明的發展要求,有關地段的業權人一般須向地政總署提出理據申請延長「建築規約」期限。

詳情可參閱以下地政總署地政處作業備考:

Get Adobe Acrobat Reader software
如欲檢視或列印以上文件(PDF 檔案),請使用Adobe Reader 軟件。檢視下載檔案時如有疑難,請更新你的 Adobe Reader 軟體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