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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協約方式批地

政府一般會公開出售可作私人住宅及工商發展用途的政府土地。除此以外,在具備充分理據以符合政府的既定政策,並切合本港經濟、社會和社區需要的個別情況下,政府也會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土地作指定用途。 所有以這種方式直接批出土地的個案,均須通過嚴格的政策審核,經周全考慮,證明符合公眾利益,由行政會議逐一審批,或由獲授權當局按照行政會議所訂定的批核準則,逐一審批。 一般而言,相關的政策局及部門須在政策上給予明確支持,私人協約方式批地的申請才獲受理。

申請人可參閱以下地政總署地政處作業備考:

最低單位面積

發展局局長於 2022 年 2 月 24 日宣布,會將私人房屋最低單位面積要求落實於所有政府賣地項目、鐵路物業發展項目、市區重建局項目,以及其他涉及換地或契約修訂的私人住宅發展項目。

發展局於 2022 年 2 月 24 日發布有關以上的新聞公報

由 2022 年 2 月 25 日起,最低單位面積規定(即每個單位的實用面積 至少要達 26 平方米(約 280 平方呎))會適用於地政總署接獲有關私人協約方式批地、換地和契約修訂的新申請,地政總署在 2 月 25 日前已經接獲的申請不受此限。此外,若發展項目已進入較成熟的階段,例如在 2022 年 2 月 25 日前已獲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出規劃許可,只是並未提交換地或契約修訂申請,為免這些項目要進行重新規劃,而影響土地和房屋供應,上述最低單位面積要求不適用於這些發展項目。

註: 可參考《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香港法例第 621 章)下實用面積的定義,惟以載於相關地段的契約條款和條件爲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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