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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管制

一般資料

一般而言,地政總署負責管理和管制未撥用和未批租的政府土地,工作包括預防、偵察和清除任何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情況。

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 28 章)(「該條例」)的多項條文獲授權力,負責政府土地的管理和行政事宜。

若發現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情況,地政總署會根據該條例採取管制行動。任何人未經當局許可而佔用政府土地,且沒有遵從該條例所指的通知所飭令而停止佔用該土地,即屬犯罪。任何被佔用政府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可能會被政府拆除和 移走。佔用人或遭檢控。

任何人沒有該條例所指的當局發出的准許證,而移走政府土地的泥土、草皮或石頭,或挖掘政府土地,也屬違法,違者或遭檢控。

為加強對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阻嚇力,政府於 2015 年修訂了該條例,對關乎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罪行提高罰則。此外,地政總署也收緊了處理規範不合法佔用情況的申請準則,所有在 2017 年 3 月 28 日或以後才出現的不合法佔用 情況,都不再符合申請規範化的條件,地政總署會採取土地管制行動處理。在 2019 年年中,地政總署更設立了特別行動專責組,加強執管行動,對付不合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嚴重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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