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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從和執行契約條款

一般資料

除了其他土地行政工作外,地政總署亦負起執行契約條款的職責。

建築物內某一用途是否違反土地契約,視乎相關地契的條款和條件、就有關地段簽立的相關文件,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定,不宜一概而論。建築物即使屬同一類型,亦可受載有不同條款和條件的地契所規管。

如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地契屬私人契約,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分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以此身分採取的行動並不涉及檢控。

相關公報

其他資料

私人農地上的違契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