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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撥地

地政總署根據一貫做法,正式撥出擬用作推行政府項目或擬用作政府用途(例如污水處理廠、配水庫、倉庫和施工區)的土地。署方會視乎情況,以臨時政府撥地或永久政府撥地方式,把該等土地撥予政府決策局或部門作臨時或永久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