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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清拆前登記

清拆前登記是政府策劃所有需要收地和清理土地的發展項目時的標準程序。清拆前登記一般會在發展項目的規劃土地用途、發展範圍和推行計劃確定後盡快進行,目的是蒐集發展範圍內目前的佔用情況和現有構築物的狀況資料。倘日後政府須清拆任何構築物及遷置構築物內的佔用人以進行擬議的發展項目,所得的資料會作為評估安置及/或發放特惠津貼(如適用的話)的其中一項資格準則基礎。鑑於清拆前登記的性質,地政總署進行登記前不會給予事先通知。

私人土地/物業的業權人及合法佔用人

政府是根據香港相關條例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受影響的註冊土地業權人可按有關條例向政府提出法定補償申索。相關法例訂明評定補償的基準和原則、所涉及的程序,以及賦予土地審裁處就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的權力。每宗個案的法定補償金額,須按照法例作個別評估。申索人因提出申索而合理招致的專業費用,政府有機制於審核後發還。

就新界私人土地和新九龍及港島舊批地段而言,現有制度亦提供了法定補償申索以外的行政替代選擇,即採用 2 個補償分區級別(第一級別及第二級別)的特惠補償制度處理收地補償事宜,以簡化補償過程。有關特惠分區補償率,每隔六個月會因應物業市場的變動而檢討一次,並會於每年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在《政府憲報》公布生效。受影響人士可自行選擇申領法定補償或特惠補償。

  • 新界農地業主

    政府會根據適用的農地分區補償率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 新界屋地業主
    1. 政府會根據專業估價另加按照適用的屋地分區補償率計算的特惠補償,向業主提出特惠補償建議,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一切可根據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的補償安排。
    2. 如果屋地業主是新界原居村民,或自第二次世界大戰(1941 年 12 月 25 日之前)已擁有屋地或通過繼承擁有該類屋地的非原居村民,其屋地被收回時可獲提供另一幅土地或另一所遷置屋宇,及/或發放適用的特惠津貼,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選擇此項的合資格屋地業主將不會獲發前述的第 2(a) 項的特惠補償。
  • 新九龍及港島舊批地段的業主
    1. 舊批農地的特惠補償額會按照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中第一級別農地分區補償率來計算,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
    2. 舊批屋地的特惠補償額會按收回土地鄰近屋地的價值來計算,作為完全並最終解決相關適用條例而提出的法定補償申索。

除法定補償外,政府在收回合法住宅物業時會提供特惠津貼予業主和合法佔用人,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3)(C)部分。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申請資格的自住業主亦可選擇放棄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而申請入住公屋單位。有關資格準則包括自住業主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或之前已居於有關物業、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 (被收回的住宅物業除外)等規定。

合資格的合法租戶除了可獲補償或特惠津貼之外,亦可申請安置。房委會提供「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合法租戶入住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有關資格準則包括合法租戶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或之前已居於有關物業、須通過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等規定。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合法租戶可毋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到由房協發展和管理的專用安置屋邨。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合法租戶須於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並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有關物業居住滿最少 7 年,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等相關規定。

政府收回合法商業及工業物業時,相關業主可獲提供被收回物業的公開市值作法定補償。此外,業主或佔用人亦可獲發「商業及工業物業業主/合法佔用人的特惠津貼」,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3)(D)部分。

受影響寮屋住戶的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

安置安排

房委會為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提供「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寮屋住戶入住房委會轄下的公屋單位。房協則提供「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讓合資格的寮屋住戶可毋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到由房協發展和管理的專用安置屋邨。

選擇「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構築物連續居住滿最少 2 年,並符合房委會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在已登記/持牌住用/非住用構築物居住滿最少 7 年 (居住在非住用的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的住戶須在地政總署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中成功登記)。兩個安置選項均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住宅物業的定義見問 10 ) 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可酌情處理的特殊情況見問 12 ) 的規定。

至於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受影響人士必須已在地政總署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自願登記中登記及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有關「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的詳情,請瀏覽地政總署網站。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尚未獲得補償及安置安排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則無須就上述計劃另行遞交申請。然而該些住戶仍須透過證明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有關的非住用寮屋,來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

關於受影響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的資格準則可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2)部分。

地政總署於 2018 年 11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屬一次過性質,容許居於持牌非住用構築物或 1982 年寮屋登記的非住用寮屋的住戶,在向地政總署登記後及符合所有相關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可以受惠於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及特惠補償(非住用寮屋本不應用作居住用途,以往這些構築物的住戶並不符合安置及補償資格)。

計劃接受申請的期限已延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容許住戶有更多時間了解登記計劃和進行登記。居於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能證明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即政府公布加強特惠補償及安置資格當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該構築物,便可符合計劃的登記資格。已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尚未獲得補償及安置安排的非住用寮屋住戶,無須就上述計劃另行遞交申請。然而該些住戶仍須透過證明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或以前已一直居於有關的非住用寮屋,來符合登記訂明的要求。詳情可瀏覽地政總署網頁上為「持牌非住用構築物/已登記非住用寮屋」住戶進行的一次過「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簡介」。

 

地政總署會先進行初步資格審核,包括到申請者住所進行家訪及檢視有關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明文件、住址證明、居住年期證明等)。住戶通過初步資格審核後,地政總署會把「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轉介至房屋署;而「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則會轉介至房協。同時,申請者亦會獲通知轉介情況。

  • 「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

    房屋署在收到地政總署轉介的「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後,會先初步審核有關住戶是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的規定。如通過有關審核,房屋署會發信邀請申請者進行親身會面,提交證明文件及簽署相關聲明書及表格。

    倘申請經確立符合「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安置資格,房屋署會因應可供編配單位的供應,向合資格的申請者發出配房通知信。

    不合資格的申請者會獲地政總署通知。

  • 「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

    房協在收到地政總署轉介的「免經濟狀況審查」的安置申請後,會先初步審核有關住戶是否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及「不得正在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房屋計劃或相關福利,或曾因享有資助房屋或相關福利而不可享有有關福利」的規定。如通過有關審核,房協會發信邀請申請者進行親身會面、提交證明文件、簽署相關聲明書/表格。

    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專用安置屋邨估計將於 2024 年起陸續落成入伙),房協及房委會將運用轄下租住屋邨的空置單位,為選擇「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的合資格住戶提供過渡房屋安排,而當專用安置屋邨臨近入伙時,有關住戶可選擇(而非強制) 調遷至專用安置屋邨。

    不合資格的申請者會獲地政總署通知。

每一個個案的處理時間會視乎個案的複雜性及同期需處理的個案數目而有所不同。地政總署會根據發展清拆計劃的時間表及實際情況,適時聯絡住戶進行資格審核。政府鼓勵受影響住戶盡快接受地政總署的資格審核,以開展安置及特惠補償的處理。

地政總署接受由多個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簽發的地址證明文件,包括選民登記、入境事務處的人事登記紀錄、政府信件、電費單、水費單、報税單、銀行月結單、手提電話費單、租約證明文件、工作證、勞資受僱合約、僱主證明書(可由申請人任職的政府機構或私營公司發出)等資料。

根據現行安置政策,在清拆前登記當日起至接受安置當日為止,申請安置的受影響寮屋住戶須符合「不得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申請人及申請表所列的任何家庭成員不得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或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或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 50% 以上的股權。

「住宅物業」包括任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住宅樓宇、未落成的住宅樓宇、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小型屋宇批地。

如果一個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持牌或已登記寮屋/合法住宅物業中已有不同的核心住戶(核心住戶必須在經濟及社會上獨立),而這些核心住戶欲與同住的家人/其他合法分租戶/其他佔用人分開申請安置 (俗稱「分戶」),可向地政總署提出申請。

地政總署會按既定機制考慮及審批住戶的分戶申請,而獲批准分戶的安置申請個案會轉介予房協和房委會跟進。

已婚人士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正進行法律程序辦理離婚、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者除外),不得分戶。

根據既定的房屋政策,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綠表置居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符合資格再次申請各類資助房屋,包括適用於受政府發展清拆計劃影響住戶的安置安排。

儘管如此,房委會及房協有既定政策處理此類人士的一些特殊情況,例如:申請人破產、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家庭面對健康或社會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申請人須向房委會/房協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房委會/房協會按既定政策處理,包括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後,按適用機制將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的個案轉介社會福利署(社署)作家庭情況評估,以考慮可否豁免因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而不可再次申請資助房屋的規定。

假如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的已登記/持牌構築物住戶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但在政府實質進場清拆前,被地段業主(或自稱為業主的人士)着令遷出,地政總署署長會考慮酌情允許這些住戶基於恩恤理由申請特惠補償及安置安排,並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考慮是否接納申請。不過,這些住戶必須仍然要符合特惠補償及安置方案下與其他居住在已登記寮屋/持牌構築物住戶相同的資格準則,並須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讓後者信納其被着令遷出並不是基於他們可控制的情況及他們並沒有因此而收取其他方式的補償/安置。

可以。

當受影響住戶到房協辦理安置申請的手續時,會獲安排填寫一份「專用安置屋邨選擇意向書」。這份意向書的目的,是讓住戶就專用安置屋邨的選擇向房協表示意向,以便房協日後聯絡有關住戶作出跟進。住戶於此階段所作的意向,對住戶及房協均沒有約束力。

在房協的專用安置屋邨入伙前,房協會聯絡所有循「免經濟狀況審查」獲安置在房協或房委會提供的過渡房屋單位的合資格住戶,通知他們專用安置屋邨的相關細節,包括單位資料、租金、售價、編配及銷售安排等。屆時,住戶可決定是否選擇入住專用安置屋邨,或選擇不遷入專用安置屋邨,而留在現居的過渡房屋單位並申請轉為正式租戶。

考慮到專用安置屋邨的資助出租單位將以免經濟狀況審查的方式提供,出租單位的租金水平將以房協乙類屋邨出租單位的水平釐訂,此租金水平低於市場水平。政府理解,部份住戶一方面希望入住房協的專用安置屋邨,以便與其他受影響住戶保持鄰里關係,另一方面表示若能通過經濟狀況審查,希望繳交較相宜的租金,以紓緩經濟負擔。發展局正與房協積極探討,為一些能夠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的住戶,提供特惠租金安排。我們期望在專用安置屋邨入伙前,適時公布有關細節。專用安置屋邨的資助出售單位的售價、編配及銷售安排等大致參考適用於房協一般資助出售房屋項目的政策。

按目前估計,籌劃中的專用安置屋邨預計將於2024年起陸續落成。房協正就專用安置屋邨上述各項事宜擬定細節,並將於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適時向合資格住戶提供有關安排的各項資料。

在房委會及房協現行的「富戶政策」下,在資助租住單位住滿十年的住戶,須每兩年就其是否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及其入息資產資料進行申報,房委會及房協會因應有關申報資料作出相應跟進。未住滿房委會轄下公屋單位十年的住戶毋須申報。如居住於房協的租住單位,住戶亦須於住滿五年時申報是否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房委會/房協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年期,仍須遷離其公屋單位。

考慮到安置安排涉及公共房屋資源,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安置的住戶,他們由入住房委會或房協的租住單位 (包括在專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經「免經濟狀況審查」安置選項入住的過渡單位) 起租日起,受適用的「富戶政策」約束。

遷入專用安置屋邨資助出售單位的住戶,則不受「富戶政策」約束。

持牌構築物和已登記寮屋的核准佔用人的特惠津貼(「核准特惠津貼」)申請的處理事宜

就申領資格方面,居住年期要求為緊接清拆前登記前連續居於受影響構築物至少2年,涵蓋已登記/持牌住用及非住用構築物的住戶,唯已登記/持牌非住用構築物的住戶必須參與地政總署為非住用構築物住戶所進行的一次過「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並獲登記。一次過「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的登記資格準則可參考問題 6

合資格人士如領取核准特惠津貼,便不符合資格就所涉構築物領取任何其他特惠津貼 (特惠搬遷津貼除外) 及安置安排 (購買專用安置屋邨的資助出售單位的合資格住戶除外,這些住戶可申請經折算的核准特惠津貼,金額是原本可獲發津貼額的六分之五)。

核准特惠津貼的計算機制已在 2018 年 5 月及 2022 年 5 月優化,詳情請參閱地政總署編製的「為受政府發展計劃收回土地及清拆行動影響的業主、租客及佔用人而設的一般特惠補償安排及寮屋住戶安置安排簡介」的第(3)(A) 部分。

地政總署會按既定做法,核實有關住戶的資格。當合資格住戶向地政總署確認遷出並簽妥地政總署提供的確認書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有關款項。

如合資格住戶選擇購買專用安置屋邨的出售單位並申領經折算的核准特惠津貼,有關款項將於相關買賣落實後發放。

在清拆前登記中記錄在案的構築物/寮屋住戶,不論住戶是否符合安置資格,均可以獲發住戶搬遷津貼,金額視乎住戶人數而定。換言之,即使在本港擁有住宅物業、為現有公屋租戶、正在或曾享有任何形式的資助置業計劃或相關福利、相關構築物屬於違法搭建(即非持牌或已登記牌構築物)的住戶遷出時亦可領取搬遷津貼。

寮屋住戶搬遷津貼的計算基準參考基本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固網電話搬遷費用,以及裝修期所需的一個月租金。津貼率會根據家庭人數計算。

不符合特惠補償或安置資格的住戶

不符合特惠補償或安置資格的住戶的情況包括:住戶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所居住的構築物屬於違法搭建(即沒有寮屋登記或土地文書紀錄)、或住戶是現有公屋租戶等。

地政總署及相關政府部門在推展發展清拆計劃的過程中會與受影響住戶保持溝通,並在可行範圍內盡量提供適切協助,例如在住戶的同意下轉介相關部門/社工協助當事人探討其他可行方法解決其房屋需要。此外,經清拆前登記的住戶,不論是否符合安置或補償資格,均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以減輕搬遷對他們的影響。

業務經營者

在清拆前登記時已於持牌構築物/已登記寮屋從事屬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牌照普遍涵蓋的業務經營,而且並無住戶就同一構築物同時提出補償及安置申索,可獲發放商鋪、工場、倉庫、船排、學校、教堂及觀魚養殖經營者的特惠津貼。

另外, 若業務經營在緊接清拆前登記日期前已在私人土地上營運最少達兩年,並且沒有違契情況, 或以距離首次批出日期最少達兩年的短期租約(按簡易招標程序出租的土地除外)/政府土地牌照佔用政府土地營運業務,並且沒有違反該等租約/牌照條件;而沒有其他人士就同一用地/構築物同時提出其他特惠補償及/或安置申索,可獲發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

我們明白部分業務經營者期望重置業務,因此政府除了提供特惠津貼外,亦一直作出多方面的協助和支援,包括-

  1. 如業務經營者覓得重置作業的地點,我們會就規劃及土地事宜提供諮詢和協調服務,協助經營者處理覓地和向政府部門獲取所需審批的事宜;
  2. 物色適合作露天貯存、工場等用途的空置政府用地作局限性招標,讓受影響的合資格棕地作業者以短期租約方式承租;以及
  3. 在洪水橋/厦村新發展區及元朗南發展區預留用地,以提供經有序規劃和集中的整合場地支援棕地作業,達致更佳土地使用效益。我們已預留合共約 72 公頃的土地作相關用途,包括物流設施、港口後勤、貯存及工場等,發展多層工業樓宇及露天業務用途。當中,多層工業樓宇的部分樓面面積將撥作容納受發展項目影響、並可兼容的工業用途。

受政府發展清拆行動影響的合資格業務經營者,倘若其業務運作無違反地契條款,即使運作不足 2 年或不接受政府發放的特惠津貼,仍可以在現行政策下就土地被收回而造成的損失,根據有關條例向當局提出法定補償申索,作為替代選項。

根據現行政策,可獲考慮發放露天/戶外業務經營者的特惠津貼,必須沒有違契或違反有關短期租約條件的情況。不過,作為彈性安排,即使部分用地上有「不合資格構築物」(即並非已登記/持牌構築物或由相關土地文書所准許業務經營的構築物),就發放特惠津貼而言,他們不會因用地上存有該等不合資格構築物,而失去領取適用於戶外/露天部分的特惠津貼的資格。如此等「不合資格構築物」於發展清拆進行前已由業務經營者自行拆卸,釋出的面積亦將獲考慮計入有關業務經營者可獲發特惠津貼的戶外/露天部分。而在信納業務經營者是否已自行拆卸「不合資格構築物」的程度時,地政總署會按實際情況考慮。

農戶

根據現行機制,因工務工程須收回及清理土地而受影響的農戶,經評估及確認資格後,可獲發相關的特惠津貼,包括農作物的特惠津貼(即俗稱青苗補償)、從事耕種人士的騷擾津貼 (即俗稱開耕費)、養豬人士和飼養家禽人士的津貼、食用魚和魚苗的塘魚養殖者的特惠津貼、符合規定的私人土地農場構築物補償津貼,和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補償津貼等。

根據現行的農作物特惠津貼評估機制,地政總署及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般會在收回土地或清理前進行初步視察,以初步估計所涉及農作物的範圍和種類。地政總署一般會於張貼法定收地告示後,以告示形式邀請受影響農戶提出申索。在收到申索後,地政總署及漁護署會再進行實地視察,漁護署會進行農作物點算及評估。地政總署會根據漁護署的農作物評估報告計算及發放特惠津貼。至於農用工具和農舍等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政府也會在同一時間張貼拆除農場雜項永久改善設施通知書,邀請受影響人士提出申索。

青苗補償是根據所種農作物的市值評估特惠津貼額。所在土地是私人或政府土地並無影響。

受影響的農戶1,如在清拆前登記時已居住於受工程影響的已登記寮屋或持牌構築物,而又獲漁護署及地政總署核實為合資格的耕作人士 (準則是申請人的現有耕種活動不少於 1 000 平方呎,及申請人能證明於緊接清拆日期前已連續於有關土地上耕作至少兩年),可為其受影響構築物向地政總署申請「農業遷置」,並提交可行而且令政府信納的農耕/復耕計劃書,讓其於別處覓得的私人農地上興建兩層高(最高高度為 5.18 米/ 17 呎)和最大上蓋面積為 37.16 平方米/ 400 平方呎的住用構築物及繼續耕作。不論申請人是否有申領特惠津貼或法定補償,均不會影響其申請「農業遷置」的資格。唯成功申請人不會獲安置安排。

註1
從事飼養禽畜的農戶若符合資格,亦可申請農業遷置。

一般而言,審批農業遷置申請分為三個階段:

  1. 申請人須就其現行耕作活動向地政總署提交證明文件(例如:包括目前常耕土地在內的租賃協議、租金收據、政府發出的牌照/許可證、購買農用生產物料及銷售農產品的單據等),以證明符合耕作面積 (不少於 1 000 平方呎)及耕作年期(緊接清拆日期前連續至少兩年) 的資格。地政總署和漁護署會派員到申請人目前耕作的農地進行實地視察。
  2. 當申請人資格獲核實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提交,遷置後的農耕/復耕計劃書,以供核實申請人日後在相關擬議地點務農是否合法,以及檢視計劃書是否可行。如有需要,地政總署會就計劃書的可行性諮詢漁護署,包括聯同漁護署人員到日後擬議務農的地點作實地視察。
  3. 經確認農耕/復耕計劃書為可行後,地政總署會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需就於其自行物色的私人農地上搭建住用構築物一事,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署方會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以決定是否批出該申請。申請人在獲批短期豁免書後,須依照獲政府接納的農耕/復耕計劃書耕作,否則地政總署會終止該豁免書。

受政府發展項目影響而從事禽畜飼養的合資格農戶,可獲發「飼養豬隻和家禽的農民的特惠津貼」,以應付籌備復業期間的收入損失和部分重置開支。津貼額是按合資格農場構築物面積及特惠津貼率計算 (即: 合資格構築物面積 x 特惠津貼率),特惠津貼率以每平方米面積的金額表述。

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 (財委會) 批准,此特惠津貼的津貼率由以下部分組成:(1) 農戶在籌備復業期間所損失的利潤;以及 (2) 重置固定農業裝置所需費用的半數。津貼率會定期根據物價指數作出調整。

政府在不改變上述財委會批准的框架下,檢討了此項特惠津貼的津貼率。是次檢討除了按既定做法根據物價指數調整津貼率外,亦參考了禽畜飼養行業的最新情況調整計算參數,包括:

  • 在估算籌備復業期間的收入損失時,所採用的最近 5 年禽畜售價數據適當地反映了涉及經營批發/零售業務或品牌禽畜的元素 (而非只計算農場向批發商售賣禽畜的價格)。
  • 統一增加計算公式內的標準復業期至 12 個月,以更合理地反映農戶重置農場的時間。
  • 考慮到禽畜業現時面對的市場挑戰及監管,政府亦恆常化此津貼內額外提供百分之三十補助金額的安排 (此安排過往為與禽畜廢物管制計劃的結業賠償安排看齊而引入,屬臨時性質)。

藉着是次檢討,漁農自然護理署 (漁護署) 亦理順了特惠津貼額的執行細節。根據財委會批准的框架,津貼額是按照合資格農場構築物的面積計算。然而,漁護署留意到,假如個別農場的飼養密度較低,可能會出現禽畜數目較低的農戶可因農場構築物面積較大,而比禽畜數目較多但農場構築物面積較少的農戶,獲得更多的特惠津貼。為了理順此不合理情況,漁護署在計算相關特惠津貼時,會參考行業平均飼養密度,把可獲發津貼的農場構築物面積限於不高於相關禽畜數目的行業平均飼養面積。

政府會繼續按照財委會批准的安排,為以下合資格的農場構築物發放此項特惠津貼:

  • 私人農地上,屬
    • 漁護署發出有效禽畜飼養牌照;
    • 地政總署發出的有效土地文書;或
    • 於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中登記作有關用途或所涵蓋作有關用途的合法作業農場構築物;及
  • 政府土地上,於 1982 年寮屋管制登記中登記作有關用途的構築物。

受影響禽畜農戶亦可參考相關項目的網頁,包括古洞北及粉嶺北新展區元朗南發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