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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制裁命令

凡依據《土地測量條例》(第 473 章) 委任的紀律審裁委員會根據該條例第 25(1)條作出命令,除受其他條款約束,該條例第 26 條規定土地測量師註冊委員會須將該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該命令(如該命令經如此更改)在每日行銷於香港的中英文報章最少各 1 份發布;及可將該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該命令(如該命令經如此更改)在委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刊物上發布,或以委員會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布。

現時未有新的紀律制裁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新命令可供發布,又或新的命令或在上訴時被更改的新命令的發布正在籌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