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内容

征用土地及补偿

政府为进行公共工程,例如道路计划、发展公共房屋、市区重建计划、提供游憩用地、排水改善工程、提供新街市、兴建新学校或展开工务计划下任何项目等,均可能须收回私人土地。根据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 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据下列条例的规定提出︰

(a) 《收回土地条例》(第 124 章)
(b) 《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 370 章)
(c) 《铁路条例》(第 519 章)
(d)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 130 章)
(e) 《土地排水条例》(第 446 章)
(f) 《市区重建局条例》(第 563 章)
(g)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 276 章)

另外,政府为进行公共工程而根据相应条例为政府设定地役权或其他永久权利,以及为政府而设定暂时占用土地的权利时,有关私人土地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

当政府引用条例收回土地,取消业权人的法定权益,或土地业权人的法定权益因政府的行动而受影响,政府会按同一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可获补偿的权益受有关条例限制。 不过,政府的一贯做法,是建议按特惠补偿率发放补偿,作为完全及最终解决所有根据有关条例提出的补偿要求。


详情请参阅下列文件:

Get Adobe Acrobat Reader software
如欲检视或列印以上文件(PDF 档案),请使用Adobe Reader 软件。检视下载档案时如有疑难,请更新你的 Adobe Reader 软体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