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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书

本港所有私人土地均以政府租契批出。租契通常载有对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限制,对土地上可能获准竖设的构築物也订有限制。在一般情况下,租契持有人必须遵从租契订明的一切条款和条件。假如租契持有人有意在短暂期间内进行活动或竖设构築物,而不受租契条件所限,便须向地政总署申请豁免书,请求暂时放宽租契的限制。

一般而言,批出的豁免书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批予土地(例如放宽农地的用途限制,或准许在农地上竖设构築物),其二则批予建築物(例如容许在工业大厦内进行商业活动)。政府作为地主,如果批准豁免限制的申请,会要求租契持有人缴付费用,以适当反映土地或建築物在豁免限制期间内所增加的价值。此外,政府或会对土地或建築物的新用途,或获准新建的构築物,相应施加额外条件。

申请豁免书

任何人士如有意提出豁免书申请,可参阅以下资讯:

有关工厦的豁免书申请,请参阅活化工厦专题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