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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

因进行铁路工程所需要的私人土地会根据《铁路条例》(第 519 章)的规定作出处理。

为展开新铁路工程,地政总署会负责有关土地征用(永久或暂时占用)及土地补偿的工作。

徵用土地将会透过收回私人土地/地层收地、在私人土地设定暂时占用权、封闭道路及在政府前滨或海床或其上填海或进行其他工程等的方式进行有关铁路的建造工程。

受影响人士可根据该条例所订的程序提出补偿申索。《铁路条例》(第 519 章)第 32 条订明获得补偿的权利,该条例附表第 II 部(须连同附表第 I 部一起阅读)载列了可申索的事项、 评定补偿的基准、可申索补偿的人,以及申索须送达运输及物流局局长的期限等详情。

地政总署负责新铁路工程的收回土地及清拆安排。受收回土地及清拆影响的合资格人士可能会获得有关的特惠补偿及安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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