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会议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下称「特区政府」)辖下的土地契约及相关事宜,通过了一系列的规定。
关于行政会议就契约续期通过的一般批地政策,请点击香港的土地租用制度和土地政策。
政府订定了清晰政策,处理地契及相关事宜,包括地契的续期事宜。该政策的基本指导原则是,使安排得以延续、程序简易和契约年期明确,务求使土地契约清晰、一致和确切。
根据该政策,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即「不可续期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契约),在期满时由特区政府全权酌情决定续期50年而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 款额相当于续期当日相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
该政策适用于所有没有续期权利的契约(不包括短期租约和特殊用途契约),所列明的安排并无限制地契可续期的次数。为免生疑问,该政策适用于那些已根据契约所载的续期权利续期,并在期满时不再享有续期权利的可续期契约。
尚未行使续期权利的可续期契约并不在此政策范围之内,并且会根据《政府租契条例》(第 40 章)的条文,按照契约内订明的续约期续期,每年租金的款额相当于该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
自特区成立以来,地政总署一直按上述于一九九七年公布的政策,处理期满地契续期的事宜。例如薄扶林花园,原地契于二零零六年届满时,获续期 50 年至二零五六年,无须补缴地价,惟须每年缴纳租金, 款额相当于相关土地应课差饷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后亦会随应课差饷的改变而调整。
政府行使「全权酌情」决定权时,会遵循适当程序。总体而言,除非基于公众利益,否则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契约均获续期。事实上,自上述政策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至今,大部分一般商业/住宅/工业用地的不可续期契约皆获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