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 本小册子旨在介绍申请暂时豁免租契条件的程序,及简略解释豁免限制的收费的评定准则。
- 本署无意藉本小册子造成任何法律权利或义务。本小册子的作用在于解释政府现行处理豁免书申请的政策重点。
- 进行租契条件规定以外的任何事项,必须事先取得地政总署的批准,否则政府可对物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附件 I 标准豁免书申请表格
本小册子内容同时载于地政总署的网页
申请豁免书,申请人须:
就市区的个案而言,批出豁免书前的租契限制,与批出豁免书后的租契限制有所不同,造成土地的十足市值出现差别,豁免限制费用就是根据这个市值差别的年差额而评定。
就新界的个案而言,地政总署会根据每幅地段的总面积评定豁免限制费用,即以有关土地的总面积乘以标准收费率。决定标准收费率时,地政总署会考虑作不同用途的新界土地的地价和租值。 标准收费率会因不同地盘覆盖率的组别和不同地区的土地而有所不同。现行的标准收费率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一般而言,地政总署估价组每三年检讨收费率一次。
有关物业在获发豁免书函件前的租契限制,与在获发豁免书函件后的租契限制有所变化,造成租值上出现差别,豁免限制费用会相当于这个租值差别的年差额。 倘租值上有明显的差别,惟差别难以评定,豁免限制费用便会按有关物业目前的全年租值的 10% 计算。
港岛东区地政处
港岛西及南区地政处
九龙东区地政处
九龙西区地政处
离岛地政处
北区地政处
西贡地政处
沙田地政处
大埔地政处
荃湾葵青地政处
屯门地政处
元朗地政处
附件 I
样本
豁免书个案标准申请表格
___________ 地政处
注意:
_________ 地政专员
本人/我们 __________(申请人姓名){〔为(地段第 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 的物业)* 的(全权业主/共同业主)* 〕或〔为(地段第 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 的物业)* 的业主(受托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代理人/其他(请说明) __________ )* 〕}* 。现谨申请豁免书,豁免规管(地段第 __________ 号/位于 __________ 的物业)* 的(租契/ __________ 条件中特别条件第 __________ 条/新批约第 __________ 号中特别条件第 __________ 条)* 所载的(用途限制/其他限制(请说明)__________ )* ,俾使(上述地段/物业/上述地段/物业的一部分)* 可作〔( __________ 用途)或(其他目的(请说明) __________ )〕* 。
为方便你考虑本人/我们的申请,本人/我们付上下列文件,以供参考:
本人/我们现明确保证及声明,以上提供藉以支持本人/我们的申请的资料真确无讹。本人/我们明确表示知悉,本人/我们知道并接受贵署会根据本人/我们提供的资料批出所申请的豁免书。倘发现该等资料属虚假或有误导性,贵署会立即取消豁免书。
本人/我们并明确表示知悉,地政总署在处理本人/我们的上述申请时,会使用本人/我们在本豁免书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提供本申请表格所要求的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本人/我们明白,本人/我们如不提供足够的资料,地政总署可能无法处理本人/我们的申请
本人/我们现授权地政总署,向获该署凭其绝对酌情决定权认为适当的政府部门及任何其他团体、组织或人士,披露本人/我们在本申请表格上提供的个人资料,以获取在政策上或任何其他方面视为与本人/我们的申请有关的资料。
本人/我们进一步授权、指示及要求任何由地政总署接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提供任何及所有该署要求的资料。
* 删去不适用者
申请人签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香港身分证号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人姓名(请用正楷填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附录 I
提供表格要求的个人资料前,请细阅以下各点:
收集资料目的 |
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由地政总署作考虑及处理有关的豁免书申请用途。 以本表格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如果你不提供足够的资料,地政总署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 |
资料转予人士类别 | 本署可能会为上述目的,向其他政府决策局/部门披露你以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 |
查阅个人资料 |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18 及第 22 条,以及该条例附表 1 第 6 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查阅个人资料的权利,包括索取你在本表格提供的个人资料副本。 |
查询 |
有关所收集个人资料的查询,包括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向以下人员提出: 地政总署办事处个人资料管制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