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辖下资助租住单位居住的住户,须按当时适用的「富户政策」定期就其是否拥有住宅物业及其入息资产资料进行申报,房委会会因应有关申报资料作出相应跟进。房委会若接获举报并证实他们在本港拥有住宅物业,则不论其居住年期,仍须迁离其公屋单位。
考虑到安置涉及公共房屋资源,受政府发展清拆影响而获安置的住户,他们由入住房委会的租住单位(包括在专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经「免经济状况审查」安置选项入住的过渡单位)起租日起,受适用的「富户政策」约束。
房委会资助房屋小组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通过优化「富户政策」及打撃滥用公屋的新措施。有关措施于 2023 年 10 月生效。新措施要求租户在入住开始,每两年申报是否已持续居于单位,并已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暂准证条款(例如没有将单位丢空/分租或转租/在单位内进行不法活动或将单位用作非住宅用途),以及有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租户及所有成员须于申报表中,表明同意在购入香港住宅物业后(签订任何协议(包括临时协议)一个月内)向房委会申报。如拒绝申报,其公屋单位租约/暂准证将会被终止。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住户,须迁离其单位。至于申报家庭入息及资产的要求,仍然维持在住户住满 10 年后每两年申报一次。
在房协现行的「富户政策」下,户主(包括暂准居住证使用人)及租约上所有家庭成员由载有「富⼾政策」条款的租约生效开始,须每两年向房协申报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 ; 是否经常持续居于出租单位内及是否遵守与居住情况相关的租约条款。 租约⽣效满 10 年⽽期间家庭状况没有变更,租户便须每两年进⾏⼀次申报家庭⼊息、资产、居住情况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若期间家庭状况有变更,即使租约生效未满⼗年,亦须每两年进行申报⼊息、资产、居住情况及是否拥有香港住宅物业。如租户拒绝申报,其租约将被终⽌。
考虑到安置安排涉及公共房屋资源,受政府发展清拆影响而获安置的住户,他们由入住房委会或房协的资助租住单位(包括在专用安置屋邨落成前经「免经济状况审查」安置选项入住的过渡单位)起租日起,亦受适用的「富户政策」约束。
迁入专用安置屋邨资助出售单位的住户,则不受「富户政策」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