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命名
免责声明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简称「政府」)在本网站提供的资料只供参考之用。政府虽已尽力确保资料准确,但并不对该等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在任何特定情况下使用时的恰当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隐含的申述、保证或担保。
对于因或就本网站提供的资料或使用本网站上的任何资料而直接或间接产生不论何种或如何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政府概不负责。任何人如使用本网站上的资料,须自行承担风险。政府有绝对酌情权随时删除、暂时停载或编辑本网站上的所有资料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亦无须事先通知。使用者有责任自行评估本网站所载或与本网站有关连的所有资料,并宜在根据该等资料行事之前,藉参照有关公告及图则(包括于宪报刊登的公告及图则)等的原有印行本(简称「原本发布的文本」)核实本网站上的资料,以及征询独立意见。如本网站所载资料与原本发布的文本所载的资料有任何差异,概以原本发布的文本为准。
版权声明
本网站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本、平面图像、图画、图片、照片以及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均受版权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本网站内所有版权作品的拥有人,除非预先得到地政总署的书面授权,否则严禁复制、改编、分发、发布或向公众提供该等版权作品。
地名订正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 1987 年成立,由当时的地政工务司授权设立。委员会负责监督地方的中英文名称采用是否恰当。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渔农自然护理署、民政事务总署、香港邮政、政府新闻处、地政总署、海事处、差饷物业估价署和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
地政总署支援委员会处理有关地方命名的申请,包括统筹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联络其他有关各方、进行现场核证,以及在需要时提供测绘资讯。地政总署同时负责备存全港地名的准确记录。获采用的地名会记录于《地名录》并在地政总署出版的正式地图上使用。
地名录 (最后修订日期: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