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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为认可土地测量师

  1. 任何人士如想申请注册为认可土地测量师须根据 《土地测量条例》(第 473 章) 第 13 条呈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妥有关申请表格及呈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并需遵守表格上列明的呈交指引。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缴交订明的注册费用。
    表格 (只提供英文版本) 表格号码 费用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SMF-0014 请参阅 《土地测量(费用)规例》(第 473A 章)
    Application for renewal of registration SMF-0016
    Application for reinstatement SMF-0051 没有
    Change/update of personal particulars SMF-0017 没有
  2. 土地测量师注册委员会于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开会考虑注册申请。
  3. 如任何人士想依据《土地测量条例》有关条款申请恢复注册为认可土地测量师,请细阅土地测量监督通函第 3/2015

土地测量师注册委员会是一个根据《土地测量条例》(第 473 章)第 6 条成立的法定组织,委员会的职权为:

  1. 设置及备存认可土地测量师名册;
  2. 接受、审查、考虑、批准或拒绝注册申请、注册续期申请及恢复注册申请;
  3. 审查及核实申请注册、注册续期及恢复注册的人的资格;及
  4. 由本条例或根据本条例加诸或赋予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是由发展局局长根据《土地测量条例》第 6 条委任。根据《土地测量条例》第 7 条,除主席(即土地测量监督)外,委员会的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 2 年。现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届满,现任委员会成员为:

主席:
地政总署副署长(测绘事务) 张国辉先生

成员:
认可土地测量师 陈婉琪女士
认可土地测量师 刘志光先生
认可土地测量师 吴佐材先生
地政总署助理署长(测绘事务) 朱绍基先生
地政总署总土地测量师 苏文昌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