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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乡村屋宇

小型屋宇事项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于 1972 年 11 月获得行政局(现称「行政会议」)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实施,旨在让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批准,在其所属乡村内的合适土地上建造一间小型屋宇。


重建乡村屋宇

一般而言,新界乡村屋宇土地的业权人须获得地政总署批准,方可进行重建。地政总署一般会参考相关土地契约条款及《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 121 章)的规定,以决定可获重建的新界乡村屋宇的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和高度。


申请表格

表格 表格名称 详情 下载
CE/1 至 CE/5 建筑工程、地盘平整工程及渠务工程豁免证明书申请表格
C/PVS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屋顶/楼梯顶篷装设的光伏系统安全证明书
VISD-01 申请重建新界乡村屋宇
VISD-02 兴建新界小型屋宇综合申请表格

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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