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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地政总署持有的物业

无主物业

地政总署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公司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或《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解散的无主物业。

政府物业

地政总署亦代政府管理若干土地物业,包括契约期满的物业;因前业主失责,以致物业转归财政司司长法团及由政府重收的地段;以及收回或交还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