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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公契批核书及管理协议

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

政府在大部分新批土地契约中,均限制楼宇在建成前出售单位。然而,藉着「地政总署预售楼花同意方案」这个行政程序,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下称「本处」)可发出预售楼花同意书,准许预售未建成单位。 发展商必须先证明发展项目已达致指定阶段,而发展商亦具备足够资金完成发展项目,并已遵从其他规定,本处才会发出预售楼花同意书。为了加强保障消费者,预售楼花同意书施加了多项发展商必须遵从的条件。不过,为了保障本身利益,买家应先全面了解发展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并且细阅相关的法律文件,然后才作决定。

发展项目在获得入伙纸后,但由于一些技术上的理由(例如:发展项目内仍然存有一定程度未完成的工程),而引致发展商未能够取得地政总署批出的满意纸,发展商可向本处申请转让同意书。当符合施加的条件,本处会发出转让同意书。

按此阅览预售楼花同意书及转让同意书的每月报告和每季报告及有关的新闻公报。

按此阅览有关预售楼花同意方案的通函

公契批核书

公契及管理协议(下称「公契」)订明并规管业权共有人之间以及业权共有人与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责任。此外,公契亦对发展项目的管理列明规定。大部分批地文件均要求发展商在出售楼宇单位前,必须先取得公契的批核书。 本处审批公契时,会确保公契没有违反《建筑物管理条例》(第 344 章),以及遵从法律谘询及田土转易处通函第 79 号载述的公契指引及其任何修订本(适用部分)的规定。

按此阅览有关公契批核的通函。

按此参阅本处批出的预售楼花同意书、转让同意书及公契批核书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