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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归属 / 转归

根据《房屋条例》(第 283 章)

政府除了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地予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推展公营房屋发展项目之外,还可根据《房屋条例》(第 283 章),藉命令将公共租住屋邨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归属房委会。


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 372 章)

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 372 章)第 7A 条订明,地政总署署长如信纳为任何有关铁路的运作用途所需,可为该等用途而将任何土地或就任何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归属公司,并可施加由他决定的条款、条件及权益保留而作规限。

在署长于土地注册处存放一份经其签署并显示归属公司的土地或就该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的图则后,该项归属即告生效。

署长须藉宪报公告而发表一份声明,述明已因应某项根据本条作出的任何土地或就任何土地所享有的权益或其他权利的归属,而将一份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

过去五年内通车铁路的公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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