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租約招標預報
(4/2024 – 9/2024)
(可不時修訂)
附註 | : | 以下短期租約招標預報只供參考,不應詮釋為意味政府在此或將會就招標預報載列的任何一幅土地的招標日期給予事先通知。政府並不保證任何將予招標的政府土地均獲納入招標預報內,亦不保證任何該等土地在招標前的任何一段期間獲納入招標預報內。政府可在不作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酌情撤回招標預報載列的任何一幅土地不作招標,或在招標預報內加插任何其他土地。有關現時招標的土地,請參閱短期租約招標所載的列表。 下列短期租約的招標資料屬臨時性質,僅供參考,並隨時可作更改。有關該等短期租約的確實條款及條件,請參閱招標時發出的招標文件。政府不會對下列情況承擔任何法律或其他性質的責任或申索:
(最後整理日期: 2024 年 4 月 10 日 ) |
擬訂短期租約編號 | 地點 | 擬訂面積 ( 平方米 ) ( 約數 ) | 擬訂租期 | 擬訂用途 | 擬訂招標日期 | 平面圖 ( PDF 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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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TST0145 | 新界沙田源順圍與源康街交界處 | 1 100 | 先定 6 個月,其後按月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的汽車(不包括(i)連或不連拖頭或拖架的貨櫃車,以及(ii)氣體車輛(其涵義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地政專員就連或不連拖頭或拖架的貨櫃車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承租人具約束力 | 4/2024 | |
STTTM0127 | 新界屯門龍鼓上灘 | 6 060 | 先定 7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一所鋼筋預製工場,以供切割和拗紮鋼筋、製作鋼筋鐵籠和螺紋連接鋼筋連同耦合器,以及其附屬設施和用途(下稱「預製工場」)。在界定何謂「附屬設施和用途」和何謂「預製工場」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承租人具約束力 為免生疑問,不得處理待循環再造的物料(由此預製工場所產生的鋼筋廢料除外)、不得貯存鋼筋以直接供應給買方,以及不得生產混凝土和/或瀝青和不得進行混凝土和/或瀝青生產過程的任何部分。在界定何謂「待循環再造的物料」、「鋼筋廢料」和「貯存鋼筋以直接供應給買方」一事上,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所作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並對承租人具約束力 | 4/2024 | |
STTTP0110 | 新界大埔馬窩路與馬聰路交界處 | 3 240 | 先定 1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車(不包括中型貨車、重型貨車、巴士、貨櫃車拖頭及拖架,以及石油氣瓶車(其涵義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 | 4/2024 | |
STTKW0046 | 九龍連翔道與佐敦道交界處 | 6 640 | 先定 9 個月,其後按月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的汽車(不包括巴士、中型貨車、重型貨車、特別用途車輛(各詞的涵義,須為《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貨櫃車、貨櫃車拖頭及拖架、氣體車輛,以及運送或負載用作或將會用作盛載石油氣作任何用途的儲存器、石油氣瓶或容器(不論該類儲存器、石油氣瓶或容器有否盛載石油氣)的任何汽車(但所盛載的石油氣僅供該類汽車本身作燃料者則除外)(其涵義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 | 5/2024 | |
STTTM0115 | 新界屯門第 27 區海華路 | 2 340 | 先定 1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的汽車(不包括重型貨車、中型貨車、輕型貨車、巴士、小型巴士、機動拖拉機、掛接車輛、以及氣體車輛。)「汽車」、「重型貨車」、「中型貨車」、「輕型貨車」、「巴士」和「小型巴士」各詞的涵義須為《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機動拖拉機」及「掛接車輛」兩詞的涵義須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4A 章)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以及「氣體車輛」一詞的涵義須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 | 5/2024 | |
STTTP0107 | 新界大埔創新路 | 3 870 | 先定 1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可在公共街道及道路上使用的汽車(不包括氣體車輛(其涵義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所界定者)、中型貨車、重型貨車、巴士,以及貨櫃車拖頭和拖架) | 5/2024 | |
STTYL0179 | 新界元朗唐人新村屏唐北街 | 673 | 先定 3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作石油氣車輛燃料缸的覆檢及修理工作間(下稱「工作間」),包括一個輔助工作間操作的石油氣(下稱「石油氣」)儲存倉庫(不包括地下石油氣缸) | 5/2024 | |
STTYL0253 | 新界元朗天水圍天業路 | 5 000 | 先定 1 年,其後按季續租 | 作收費公眾停車場,供停泊現時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領有牌照的汽車(不包括機動拖拉機、掛接車輛、長度超過 11 米的汽車、以及氣體車輛。)「汽車」一詞的涵義須為《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機動拖拉機」及「掛接車輛」兩詞的涵義須為《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374A 章)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以及「氣體車輛」一詞的涵義須為《氣體安全條例》(第 51 章)、任何據以訂立的規例和任何予以修訂的法例所界定者) | 5/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