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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鄉村屋宇

小型屋宇事項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於 1972 年 11 月獲得行政局(現稱「行政會議」)批准,由 1972 年 12 月起實施,旨在讓原居村民得以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批准,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間小型屋宇。


重建鄉村屋宇

一般而言,新界鄉村屋宇土地的業權人須獲得地政總署批准,方可進行重建。地政總署一般會參考相關土地契約條款及《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 121 章)的規定,以決定可獲重建的新界鄉村屋宇的位置、建築面積、層數和高度。


申請表格

表格 表格名稱 詳情 下載
CE/1 至 CE/5 建築工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申請表格
C/PVS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屋頂/樓梯頂篷裝設的光伏系統安全證明書
VISD-01 申請重建新界鄉村屋宇
VISD-02 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

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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