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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繳納地稅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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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稱「地契」),所有物業業權人均有責任繳納地稅。下列為規管地稅的有關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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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第 12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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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例訂定同一地段的個別權益業權人分攤地稅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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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條例》[第 4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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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有權再續一個年期的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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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可續期政府租契)條例》[第 152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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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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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 15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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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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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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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地契評估和徵收地租。 | ||
| 2.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 515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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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負責按照此條例的規定,就根據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權益而評估和徵收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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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文規定須繳納每年地租(金額相等於為批租土地所不時釐定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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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藉《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第 150 章]第 6條而續期的地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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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評估和徵收地租的資料,已上載差餉物業估價署網頁(http://www.rv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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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地稅(第 515 章所述的地租除外) | ||||
| A | 徵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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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總署負責徵收地稅,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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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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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 | ||||
| +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以上,每6個月發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或以下,每5年發出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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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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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 | ||||
| +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以上,每年發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稅為$100.00或以下但多於1仙,每5年發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稅少於1仙,每10年發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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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總署每年在五月和十一月份均會發出約140?000份繳納地稅通知書。絕大部分業權人均會依時繳款;倘有任何業權人拖欠地稅,政府會採取適當行動追討,詳情見下文B段。 | |||||
| B | 繳納地稅的後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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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納地稅即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因此收回有關物業。該收回物業行動,會令物業的業權出現問題,以致影響業權人出售有關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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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方法追討欠款,包括透過法律程序向業權人採取執法行動,以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收回有關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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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政府採取收回物業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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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成為有關物業的業權人,在法律上有權接管該物業,同時亦可下令任何佔用人(包括前業權人)遷離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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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地契賦予前業權人的一切權利和權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權利)均會終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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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收回物業後,前業權人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申請取消收回物業行動。批准取消收回物業行動通常附帶條件,包括前業權人須全數清繳所有尚欠地稅和政府收回物業的費用。因此,業權人須為取回其物業的業權而承擔額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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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物業轉讓前已積欠的地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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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地稅(即使所欠地稅是在現時的業權人購入有關物業前已經積欠)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作為地主有權因此收回該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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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物業現時的業權人必須確保其物業所有未清繳的地稅已全數清繳,不論該等地稅是否在其購入物業前已經積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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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買家購入物業前需查核有否未清繳的地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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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應確保其交易代表律師已核實擬購入物業的地稅已完全清繳,並無拖欠,或在完成交易當日安排由買賣雙方妥為分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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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查詢未清繳地稅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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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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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親臨或以郵寄方式致函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組查詢(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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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致電熱線2231 3033查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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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書面答覆,則須繳付查詢費。現時查詢每項物業的書面答覆收費為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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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界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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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臨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的有關分區地政處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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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書面答覆,則須繳付查詢費。現時查詢每地段的書面答覆收費為1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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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更改業權及通訊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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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物業的業權或業權人的通訊地址有任何更改,有關業權人應通知地政總署署長,以便政府妥為發出繳款通知書,並送達業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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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區物業業權人可以書面通知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組,或填妥繳納地稅通知書背頁的「更改姓名及地址通知書」,並寄回該組。(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組的地址為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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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界物業業權人可以書面通知發出繳納地稅通知書的有關分區地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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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業權人亦可進入
http://www.gov.hk/tc/residents/housing/home/coa.htm 網站,利用該網站的「更改地址」功能通知當局有關更改地址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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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繳納地稅通知書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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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任何繳款方式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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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繳費靈 | ||||
| - | 自動轉賬 | ||||
| - | 按繳款通知書上開列的任何一個地址郵寄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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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臨任何郵政局(流動郵政局除外)。如欲查詢各郵政局的地址及辦公時間,請致電香港郵政查詢熱線 2921 2222,或瀏覽香港郵政網站 http://www.hongkongpos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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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區物業業權人如收不到或遺失繳納地稅通知書,可親臨或致函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組(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 樓),亦可致電熱線 2231 3033,索取繳款通知書副本以繳付地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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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常見問題 | ||||
| * | 如果我不繳納地稅,會有甚麼後果? | ||||
| 不繳納地稅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可因此收回物業。詳情請參閱上文第3B段。 | |||||
| * | 如果我的物業空置,是否仍須繳納地稅? | ||||
| 無論物業空置與否,有關業權人均須繳納地稅。 | |||||
| * | 我是物業的新業權人,物業在我購入前欠繳地稅是否仍須由我負責繳納? | ||||
| 不繳納地稅(即使有關地稅是現時的業權人在購入物業前的地稅)乃違反地契內的契諾,政府作為地主有權收回該物業。因此,買家應確保其交易代表律師或地產代理已核實擬購入物業的地稅已完全清繳,並無拖欠,或在完成交易當日安排由買賣雙方妥為分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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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才可查詢欠繳地稅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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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可致電熱線 2231 3033 向本署人員查詢(為方便查核,請同時提供地稅檔案號碼)。如你有意購置物業,本署建議你親自或委託律師以書面查詢有關地稅帳項的資料。本署會就每項市區物業的書面答覆收取99元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