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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續期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會議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特區政府」)轄下的土地契約及相關事宜,通過了一系列的規定。

關於行政會議就契約續期通過的一般批地政策,請點擊香港的土地租用制度和土地政策

政府訂定了清晰政策,處理地契及相關事宜,包括地契的續期事宜。該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是,使安排得以延續、程序簡易和契約年期明確,務求使土地契約清晰、一致和確切。

根據該政策,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即「不可續期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在期滿時由特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 50 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 款額相當於續期當日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該政策適用於所有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不包括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契約),所列明的安排並無限制地契可續期的次數。為免生疑問,該政策適用於那些已根據契約所載的續期權利續期,並在期滿時不再享有續期權利的可續期契約。

尚未行使續期權利的可續期契約並不在此政策範圍之內,並且會根據《政府租契條例》(第 40 章)的條文,按照契約內訂明的續約期續期,每年租金的款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

自特區成立以來,地政總署一直按上述於一九九七年公布的政策,處理期滿地契續期的事宜。例如薄扶林花園,原地契於二零零六年屆滿時,獲續期 50 年至二零五六年,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相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百分之三;租金其後亦會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政府行使「全權酌情」決定權時,會遵循適當程序。總體而言,除非基於公眾利益,否則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地的契約均獲續期。事實上,自上述政策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公布至今,大部分一般商業/住宅/工業用地的不可續期契約皆獲續期。

二零二五年起有不少土地契約陸續到期,政府會於二零二三年提交條例草案,以一致方式定期為到期的地契續期,免卻個別業權人逐一簽立續期文件的繁複手續和繳付昂貴費用,也大幅減省續契時間。

政府已透過一份呈交予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的文件 (2023 年 5 月 23 日的會議文件),公布立法建議。條例草案將於 2023 年下半年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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