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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零年或以後落成而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休憩空間 的私人發展項目 (截至 2010 年 6 月為止) |
| 註: | |
| 1. | 以上列表主要包括一九八O年或以後落成並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 (又稱「滿意紙」) 的私人發展項目,但不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及小型屋宇的發展項目。 |
| 2. | 以上列表不包括已交回政府管理的休憩空間。 |
| 3. | 除個別註明的項目外,以上列表內所列的休憩空間座落於私人地段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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