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八七年或以後落成而須根據地契要求向公眾提供設施及/或休憩空間的私人發展項目 (截至 2008 年 10 月為止) |
| 註: | |
| 1. | 以上列表主要包括一九八七年或以後落成並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 (又稱「滿意紙」) 的私人發展項目,但不包括居者有其屋計劃及小型屋宇的發展項目。 |
| 2. | 以上列表不包括已交回政府管理的設施。 |
| 3. | 除個別註明的項目外,表內所列的設施全日向公眾開放,並座落於私人地段內。 |
| 4. | 表內所列的非專用通道並非只供涉及有關地段內的發展項目的業主及/或住戶使用。 |
|
|
如欲檢視或列印以上文件(PDF檔案),請使用Adobe
Acrobat Reader軟件。 檢視下載檔案時如有疑難,請更新你的Adobe Acrobat Reader軟體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