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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缴纳地税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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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的土地租契(下称「地契」),所有物业业权人均有责任缴纳地税。下列为规管地税的有关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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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及地价(分摊)条例》[第 12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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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例订定同一地段的个别权益业权人分摊地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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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租契条例》[第 4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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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有权再续一个年期的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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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可续期政府租契)条例》[第 152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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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于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届满的新界土地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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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 150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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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获续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厘定续期后所须缴纳的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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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 515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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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条例订明如何就某些年期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的地契评估和征收地租。 | ||
| 2. | 《地租(评估及征收)条例》[第 515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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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负责按照此条例的规定,就根据下列地契持有的土地权益而评估和征收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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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文规定须缴纳每年地租(金额相等于为批租土地所不时厘定的应课差饷租值 3%)的地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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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 150 章]第 6 条而续期的地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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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评估和征收地租的资料,已上载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http://www.rv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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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地税(第 515 章所述的地租除外) | ||||
| A | 征收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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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总署负责征收地税,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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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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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出缴纳地税通知书 | ||||
| + | 倘每年地税为 $100.00 以上,每6个月发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税为 $100.00 或以下,每5年发出一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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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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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发出缴纳地税通知书 | ||||
| + | 倘每年地税为 $100.00 以上,每年发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税为 $100.00 或以下但多于1仙,每 5 年发出一次。 | ||||
| + |
倘每年地税少于 1 仙,每 10 年发出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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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政总署每年在五月和十一月份均会发出约 180,000 份缴纳地税通知书。绝大部分业权人均会依时缴款;倘有任何业权人拖欠地税,政府会采取适当行动追讨,详情见下文 B 段。 | |||||
| B | 不缴纳地税的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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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地税即违反地契内的契诺,政府可因此收回有关物业。该收回物业行动,会令物业的业权出现问题,以致影响业权人出售有关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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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会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追讨欠款,包括透过法律程序向业权人采取执法行动,以及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 126 章]收回有关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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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采取收回物业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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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成为有关物业的业权人,在法律上有权接管该物业,同时亦可下令任何占用人(包括前业权人)迁离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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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赋予前业权人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包括向租客收取租金的权利)均会终止,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关物业,前业权人无权得到任何款项或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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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府收回物业后,前业权人可根据《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 126 章]申请取消收回物业行动。批准取消收回物业行动通常附带条件,包括前业权人须全数清缴所有尚欠地税和政府收回物业的费用。因此,业权人须为取回其物业的业权而承担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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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物业转让前已积欠的地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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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地税(即使所欠地税是在现时的业权人购入有关物业前已经积欠)乃违反地契内的契诺,政府作为地主有权因此收回该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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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此,物业现时的业权人必须确保其物业所有未清缴的地税已全数清缴,不论该等地税是否在其购入物业前已经积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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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买家购入物业前需查核有否未清缴的地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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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应确保其交易代表律师已核实拟购入物业的地税已完全清缴,并无拖欠,或在完成交易当日安排由买卖双方妥为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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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查询未清缴地税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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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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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临或以邮寄方式致函地政总署地税及地价小组查询(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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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致电热线 2231 3033#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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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书面答复,则须缴付查询费。现时查询每项物业的书面答复收费为 1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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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界物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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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临发出缴纳地税通知书的有关分区地政处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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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书面答复,则须缴付查询费。现时查询每地段的书面答复收费为 26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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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更改业权及通讯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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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物业的业权或业权人的通讯地址有任何更改,有关业权人应通知地政总署署长,以便政府妥为发出缴款通知书,并送达业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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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区物业业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地政总署地税及地价小组,或填妥缴纳地税通知书背页的「更改姓名及地址通知书」,并寄回该组。(地政总署地税及地价小组的地址为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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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新界物业业权人可以书面通知发出缴纳地税通知书的有关分区地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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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业权人亦可进入
http://www.gov.hk/tc/residents/housing/moving/coa.htm 网站,利用该网站的「更改地址」功能通知当局有关更改地址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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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缴纳地税通知书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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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任何缴款方式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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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缴费灵 | ||||
| - | 自动转账 | ||||
| - | 按缴款通知书上开列的任何一个地址邮寄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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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临任何邮政局(流动邮政局除外)。如欲查询各邮政局的地址及办公时间,请致电香港邮政查询热线 2921 2222,或浏览香港邮政网站 http://www.hongkongpost.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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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区物业业权人如收不到或遗失缴纳地税通知书,可亲临或致函地政总署地税及地价小组(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 333 号北角政府合署 1 楼),亦可致电热线 2231 3033#,索取缴款通知书副本以缴付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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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常见问题 | ||||
| * | 如果我不缴纳地税,会有什么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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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地税乃违反地契内的契诺,政府可因此收回物业。详情请参阅上文第 3B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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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如果我的物业空置,是否仍须缴纳地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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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物业空置与否,有关业权人均须缴纳地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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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是物业的新业权人,物业在我购入前欠缴地税是否仍须由我负责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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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纳地税(即使有关地税是现时的业权人在购入物业前的地税)乃违反地契内的契诺,政府作为地主有权收回该物业。因此,买家应确保其交易代表律师或地产代理已核实拟购入物业的地税已完全清缴,并无拖欠,或在完成交易当日安排由买卖双方妥为分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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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才可查询欠缴地税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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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致电热线 2231 3033# 向本署人员查询(为方便查核,请同时提供地税档案号码)。如你有意购置物业,本署建议你亲自或委托律师以书面查询有关地税帐项的资料。本署会就每项市区物业的书面答复收取
130 元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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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你可透过本电话系统,收听有关本署服务的录音讯息。如你选择与服务员直接联络,该系统会把你的来电转驳『1823电话中心』。你亦可直接致电 1823(24 小 时 服 务),查询有关本署的服务 。 |